起 诉 书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乳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曾乳苏以介绍对象给周某某的小儿子邱某甲认识为由,陆续跟周某某、邱某乙要钱,至2020年1月,共诈骗了周某某、邱某乙98000元,用于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协议;
2.证人邱某丁、邱某甲、邱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曾乳苏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乳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曾乳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曾乳苏认罪认罚。建议对曾乳苏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期间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秀娟
附:1.被告人曾乳苏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1册及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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