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乾军,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8月17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批准,于同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乾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中午,被告人曾乾军因无力还债产生盗牛的想法。当日20时许,曾乾军来到重庆市云阳县双土镇古佛村8组,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叶某某栓养在其家附近牛圈中的黄牛盗走,后徒步将黄牛牵到重庆市云阳县双土镇石渠桥附近。次日9时许,曾乾军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雇佣力某某,为其用三轮车将黄牛运送至云阳县城复兴街道附近,随后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将该黄牛卖给一陌生男子。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6400元。
被告人曾乾军于2020年4月7日在浙江省舟山市新城翁洲社区被抓获,当日寄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云阳分局带离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力某某、胡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乾军的供述与辩解;
5.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乾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乾军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乾军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曾乾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乾军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乾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乾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李杰
附:
1.被告人曾乾军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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