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云、许开春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曾云,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70********,汉族,大学文化,**科技金融集团(国内未注册)负责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小**室(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单元**室)。

被告人COLIN HOO KHAI CHOON(中文名许开春),男,1971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A3364****,马来西亚国籍,大学文化,**科技金融集团**,住马来西亚吉隆坡市。

被告人CHAI CHZE HIAN(中文名蔡子贤),男,1982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K5194****,马来西亚国籍,高中文化,**科技金融集团**,住马来西亚砂拉越州古晋省。

被告人TAN WAI SENG(中文名陈威胜),男,1992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A3764****,马来西亚国籍,初中文化,**科技金融集团**,住马来西亚吉隆坡市。

被告人贾某甲(别名贾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广场**室(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街**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曾云、许开春、蔡子贤、陈威胜、贾某甲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沛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31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告人曾云、贾某甲由该局执行逮捕;次日,被告人许开春、蔡子贤、陈威胜由该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贾某甲于2020年2月1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云、许开春、蔡子贤、陈威胜、贾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沛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6月29日将本案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8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马来西亚国籍罗某某(身份不明)、A某某(绰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科技金融集团(以下简称**)名义,利用互联网搭建**交易平台,在中国境内以投资**币项目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1000美元、3000美元、10000美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形成以直接及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返利模式,骗取财物。

2018年10月,被告人曾云因**公司经营人罗某某携款潜逃,为挽回投资损失与A某某商定,继续在中国境内推广**币项目,后将全国市场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片区、成都市片区、北京市片区。被告人蔡子贤作为**公司中国境内经理,负责**项目的宣讲、市场推广、日常开支并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片区会员发展和业务提成。被告人陈威胜负责中国境内**项目宣讲、网络会员注册审核、制作业绩报表并负责成都市片区会员发展和业务提成。2019年3月,被告人曾云向A某某推荐被告人许开春担任**公司的讲师并负责对被告人蔡子贤、陈威胜的业绩考评和监管。期间,被告人曾云负责**项目在中国境内推广并负责资金监管。

截至案发,**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广东省、江苏省、北京市等地大规模发展会员,激活已申购用户账号1万余个,传销网络层级达到7级,收取会员缴纳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被告人贾某甲在北京市、天津市、南京市等地组织、发展会员30余人, 形成会员层级达6级,会员缴纳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曾云、许开春、蔡子贤、陈威胜、贾某甲在沛县汉源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网站登录截图、宣传资料、出入境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赖某某、王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云、许开春、蔡子贤、陈威胜、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沛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云、许开春、蔡子贤、陈威胜、贾某甲组织、领导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曾云、蔡子贤、许开春、陈威胜、贾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曾云、许开春、蔡子贤、陈威胜、贾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德锋

检察官助理:裴欢

2020年9月29日

附:

1. 被告人曾云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许开春、蔡子贤、陈威胜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被告人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