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233号
被告人曾亚厂(绰号“亚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现住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亚厂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2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曾亚厂和曾海山(已判刑)、曾某甲、曾某乙等人相约到东方市**农场**队橡胶林地内喝酒,曾海山、曾亚厂驾乘摩托车路过**农场**队路口时,向被害人何某某索要其种植的辣椒,因何某某摘辣椒时责骂曾亚厂、曾海山,二人心中产生愤恨。18时许,曾海山、曾亚厂骑乘摩托车回家途径公爱农场**水库路口时,曾亚厂提议报复何某某,曾海山便调转车头返回何某某居住的辣椒地,二人翻过铁围栏进入院内。曾海山遇见何某某后用水瓢殴打其头部,何某某便从房间内拿出一把小刀防卫,曾亚厂见状将何某某打倒在地。随后,曾亚厂、曾海山继续踢、踩何某某,并持塑料水管殴打其头部、胸部,之后二人携带水管逃离现场,途中将水管丢弃在公爱农场六队一水塘内。何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系生前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损伤,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管、摩托车、衣物等;
2.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曾某乙、曾某甲、宗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亚厂及另案被告人曾海山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DNA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频资料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亚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亚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亚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盛宪鹏
检察官助理:梁小军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曾亚厂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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