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令宝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曾令宝,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镇**社**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其在缓刑执行期间再犯新罪,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撤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3)同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对其宣告的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同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令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至4月,被告人曾令宝在厦门市集美区一带用拉开车门或撬玻璃窗等方式多次盗窃路边停放车辆的车内财物:

1、2019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曾令宝在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白石三里32号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甲“闽*******”号轿车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

2、2019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曾令宝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铁山村632号附近,以撬车窗方式盗窃被害人林某甲“闽******”号微型货车车内的一件马甲。

3、2019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曾令宝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大道顶许村路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乙“皖******”号货车车内现金。

4、2019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曾令宝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景山路88-101号对面道路上,以卸掉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林某乙“赣******”货车车内实施盗窃。

5、2019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曾令宝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大道3553-101号门口,盗窃被害人罗某某“闽******”号轿车车内现金人民币700元。

6、2019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曾令宝在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新村中里3-102号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吴某某“闽******”号汽车车内的一条价值人民币450元的中华牌香烟和一盒茶叶。

2019年4月1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曾令宝,查获现金人民币400元、香烟等赃款物,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曾令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华香烟一条、茶叶一盒、现金人民币400元等物证;

2.被害人张某甲、林某甲、张某乙、林某乙、罗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曾令宝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曾令宝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令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令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计价值达人民币13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令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令宝实施的第四起盗窃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令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令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令宝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洪华    

检察官助理:纪骥欣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令宝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