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曾令弟,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镇**村**号,现住**镇**村**组**号,务工。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8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后经多次减刑,于2010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1月28日因盗窃罪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19年12月3因盗窃罪被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令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曾令弟在监利市红城乡洪水桥村“**超市”旁一卖鳝鱼门面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金彭牌红色三轮电动车盗走。经监利市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2500元。
被盗车辆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2.曾令弟户籍证明、车辆合格证、收据、领条等书证;3.证人潘某某、姜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监利市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7.被告人曾令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令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令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令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令弟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曾令弟有累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令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红萍
书记员:王珏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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