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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令杰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曾令杰,男,199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隆昌县,户籍所在地隆昌县**镇**街**号**幢**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4********,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令杰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1时24分许,被告人曾令杰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泸县玉蟾街道西街行驶至泸县玉蟾街道西街福蟾滨城小区大门前的坡道处,因发现有交警设卡检查,为逃避查处,欲掉头行驶,后被在场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张某某发现,张某某随即跑向曾令杰驾驶的车辆,并在车辆副驾驶室外要求曾令杰停车熄火接受检查,曾令杰为逃避检查,在张某某上半身已伸进车内,下半身仍掉在车门外的情况下,继续驾驶车辆往泸县玉蟾街道志诚路方向逃窜,在此过程中,张某某多次要求曾令杰停车熄火,曾令杰仍不听指挥,在车辆行驶100余米后,张某某才坐进车内,曾令杰后又在张某某多次要求停车熄火的情况下,才将车辆停靠在志诚路与西街的十字路口处。曾令杰在停车后,仍想逃避查处,遂打开驾驶室车门下车逃跑,后在西街农村信用社旁的巷道内被抓获归案。曾令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经鉴定,曾令杰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令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令杰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令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令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令杰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

2020年9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散页材料4页、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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