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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令红、夏道华贩卖、运输毒品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二分院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曾令红别名“曾二娃”)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1年11月22日被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六个月零三日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六个月零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道华(别名“夏二娃”),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江北区**所**段**路**号**单元**。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3月11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令红、夏道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巫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巫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1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曾令红向谭某某表示其有毒品出售,双方约定在重庆市巫溪县交易,价格为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万元、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6元/粒。为防止公安民警抓捕,曾令红先行离开江北区**所**段**村**组**号的家观察情况,并让被告人夏道华单独携带毒品下楼与其汇合。次日凌晨,曾令红驾驶车牌号为渝A5R218白色轿车与夏道华一起携带毒品从江北区赶往巫溪县。期间,曾令红让夏道华将毒品放入一快递盒。同月12日上午7时许,曾令红、夏道华到达巫溪县大酒店外,曾令红让夏道华先携带毒品下车。曾令红、夏道华与谭某某等人在巫溪县大酒店6028房间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2袋白色晶体和5袋红色颗粒、绿色颗粒混合物,分别净重302.74克、393.61克、18.31克、16.62克、18.8克、18.64克、18.96克。经鉴定,白色晶体、红色颗粒、绿色颗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白色晶体、红色颗粒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42.8%、44.8%、15.2%、14.9%、14.9%、15.3%、15.5%。

被告人曾令红、夏道华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谭某某、谈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令红、夏道华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称量、辨认等笔录;

7.抓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道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令红、夏道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96.3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1.3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令红、夏道华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曾令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夏道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曾令红、夏道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道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令红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令红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令红在判决宣告以后,刑法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 伟

检察官助理:董文超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曾令红、夏道华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66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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