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906号
被告人曾伟,曾用名曾宪伟,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6********,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镇**村**组。于2018年因为吸毒被深圳龙岗区公安局强戒6个月;于2011年因为吸毒被贵州省沿河县公安局给予强制隔离戒毒2年;于2016年因盗窃罪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7年因盗窃罪被大理下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9年3月28日从大理监狱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5月6日15时左右,被告人曾伟、黄某某(另案处理)进入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兴厦小区A幢1单元16楼2号被害人余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家中一个灰白色保险箱。保险柜内有两块OMEGA牌手表以及使用黄金、铂金、玉石、珍珠、砖石等制作的项链、耳环、戒指、吊坠、手镯等物品共20余件。被害人余某某提供购买物品凭证信息的有12件(金戒指5枚、金吊坠6枚、金项链1条),上述12件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8896.00元。
2、2019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曾伟、黄某某(另案处理)进入曲靖市沾益区西坪街道永丰吉座497号4楼407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走人民币现金7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蒋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曾伟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伟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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