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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伟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二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曾伟,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福建莆田人,无锡新吴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村**路235号。被告人曾伟曾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9月被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8年9月27日释放。被告人曾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周伟民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曾伟使用微信、抖音等软件,谎称自己从事专业贷款套现,以帮助被害人刷支付宝流水提升花呗借呗额度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合计6837.74元。2019年12月8日、12月11日,在未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曾伟分别使用被害人的账号在阿里巴巴“诚e赊”花费人民币4230元购买手电钻、在“来分期”APP上花费人民币3269元购买OPPO Reno Ace手机用以套现,套现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曾伟以公司退款要预先支付服务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280元。

被告人曾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曾伟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 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伟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提取、调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伟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网络诈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纯阳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伟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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