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新检刑诉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曾传兵,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人,家住**镇**村**组。2011年11月30日,因犯抢夺、盗窃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2017年11月9日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7日止。2014年5月7日投入湘南监狱八监区服刑,现隔离审查于湘南监狱高度戒备监区。
本案由湖南省湘南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传兵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10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传兵自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利用管事犯身份便利,以帮助他犯调换轻松工种或在考核中多拿减刑分予以照顾为名,骗取多名罪犯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份,被告人曾传兵在与罪犯龙某甲聊天时,得知龙某甲有想换轻松工种的想法,便提示龙某甲想做轻松事就要花点钱,并承诺帮助龙某甲找关系。龙某甲深信不疑,答应联系家人给曾传兵汇款6000元帮忙找关系。曾传兵要龙某甲事先通过亲情电话与其哥哥龙某乙谈好汇款事宜,曾传兵再利用私藏的手机与龙某乙联系,将户名为刘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提供给龙某乙汇款。4月26日,龙某乙安排其妻滕某某汇款6000元至曾传兵提供的账户。2018年4月份,被告人曾传兵又找到龙某甲,称即将过节需要买烟给干部抽,要求龙某甲联系家人汇款2000元,龙某甲答应后,联系其哥哥龙某乙汇款,曾传兵利用私藏的手机将户名刘某某的工商银行账号提供给龙某乙汇款,2018年4月28日,龙某乙安排其妻滕某某汇款2000元至曾传兵提供的账户。2018年7月份,曾传兵再次找龙某甲,称买手机还差2000元,要龙某甲想办法,龙通过亲情电话联系其哥哥龙某乙,只要求汇款1000元。龙某乙答应后,曾传兵用手机将户名为刘某某的建设银行账号提供给龙某乙汇款。2018年7月6日,龙某乙安排其妻滕某某汇款1000元至该账户。
2、2017年10月份,罪犯杨某甲(已刑满释放)在与罪犯张某某(已刑满释放)聊天时,向张某某透露想多拿考核分,早点减刑。张某某提示杨某甲出钱找曾传兵就可以多拿考核分,并且可以得到曾传兵的照顾,杨某甲予以默认。之后,杨某甲通过亲情电话与其弟弟杨某乙联系好汇款一事,并将其弟弟杨某乙、姐姐吴某某、母亲樊某某的电话号码一并告诉曾传兵,曾传兵利用私藏的手机与杨某乙联系,将户名为刘某某的农业银行账号提供给杨某乙汇款。杨某乙将曾传兵提供的账号告知其母亲樊某某,11月7日,樊某某将1000元汇入该账户。2018年5月初,被告人曾传兵因打架被撤销组长,便找到杨某甲,称找关系需要向杨某甲借3000元,杨某甲表示同意。当日晚上,杨某甲用曾传兵提供的手机打电话联系其姐姐吴某某,称减刑需要2000元交罚金,吴某某同意后,曾传兵用手机与吴某某联系,并将户名刘某某工商银行账号提供给吴某某汇款。吴某某将杨某甲要钱的情况告知其母亲樊某某,2018年5月9日,樊某某将1800元汇入该账户。
3、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曾传兵得知罪犯罗某甲(已刑满释放)有减刑的想法后找到罗某甲,提示罗某甲要减刑就得找关系,罗某甲出于想减刑的迫切心理,便向曾传兵咨询如何找关系,曾传兵表示帮忙找关系要5000元。罗某甲信以为真同意出5000元,曾传兵将一张写有自己手机号码和注意事项(让家人知道钱是用来减刑的)的纸条交给罗某甲,给来接见的父亲看。12月初,罗某甲父亲罗某乙来狱会见时,罗某甲将纸条上的内容给父亲看了。会见后,曾传兵通过私藏的手机与罗某乙联系,并将户名为胡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提供给罗某乙汇款。12月4日,罗某乙在狮古镇邮政储蓄银行向该账户汇款5000元。
4、2017年12月份,罪犯袁某甲投入八监区一分监区服刑后,被告人曾传兵就接近袁某甲,说可以花钱换轻松工种和考核时拿高分。2018年1月底,曾传兵又劝说袁某甲联系家人汇款4000元“给干部买烟抽”。袁某甲答应后,曾传兵当场在监舍提供私藏的手机让其与母亲袁某乙联系汇款之事。当天晚上,曾传兵将户名为刘某某的农业银行账号通过手机微信发送至袁某乙手机微信。2018年1月28日,袁某乙在香港通过人民币找换行将4000元汇入该账户。
5、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份,罪犯邓某某因身体状况不好,多次住院,被告人曾传兵先后两次以关心的名义接近他,在与邓某某聊天过程中,提示他刑期长身体又不好,长此以往身体会垮,劝说他出钱由曾出面帮忙找关系,谎称钱是给干部,并向邓某某承诺,出6000元就可以换轻松工种。在曾传兵的劝说和承诺下,邓某某深信不疑,表示愿出7000元,多出1000元给曾买烟抽。之后,邓某某按曾传兵的要求与其母亲曾某甲联系,要其母亲汇款7000元到曾传兵提供的账号上。曾某甲同意后,曾传兵用手机通过短信将户名为刘某某的农业银行账号提供给曾某甲汇款。2018年2月2日,曾某甲安排其侄子曾某乙通过手机银行将7000元汇入该账户。
6、2017年2月份,曾传兵先后数次找到罪犯赵某甲(已刑满释放),向赵某甲承诺出10000元给干部找关系就可以调到相对轻松的运输组。在曾传兵劝说和承诺下,赵某甲同意出5000元。数天后,曾传兵在四监区车间一楼仓库提供私藏的手机给赵某甲打电话与其父亲赵某乙联系汇款一事,通话后,曾传兵用手机短信将户名为胡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发送至赵某乙手机。2018年3月3日,赵某乙通过邮政银行现金汇款将5000元汇入该账户。2018年4月份,曾传兵再次找到赵某甲,称上次汇的5000元不够,还需要再汇款三、四千元,曾传兵提供手机给赵某甲联系其父亲,赵某乙称没有那么多钱。曾传兵得知赵某甲的通话情况后谈好只汇款2000元。赵某甲再次用曾传兵提供的手机联系其父亲要求汇款2000元,赵某乙答应了。曾传兵通过手机短信将户名为刘某某的工商银行账号发送至赵某乙手机。2018年4月23日,赵某乙在工商银行将2000元汇入曾传兵提供的账户。
综上所述,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曾传兵经查证属实共实施诈骗6起6人,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34800元。其中龙某甲9000元、杨某甲2800元、罗某甲5000元、袁某甲4000元、邓某某7000元、赵某甲7000元。案发前曾传兵已将罗某甲5000元、袁某甲4000元、邓某某5000元、赵某甲7000元合计21000元退还。诈骗所得款项均由被告人曾传兵控制并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传兵的供述;2、被害罪犯龙某甲、杨某甲(已刑满释放)、罗某甲(已刑满释放)、袁某甲、邓某某、赵某甲(已刑满释放)的陈述;3、被害人家属龙某乙、滕某某、杨某乙、樊某某、罗某乙、袁某乙、曾某甲、曾某乙、赵某乙询问笔录、提取笔录及相关书证;4、涉案银行账号户主刘某某、胡某某询问笔录、提取笔录及相关书证;5、证人张某某、龙某乙、谭某某、黄某某询问笔录;6、涉案银行账号交易明细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传兵服刑期间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获取他犯信任,骗取他犯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传兵服刑期间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中 徐丽梅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传兵现押湘南监狱高度戒备监区。
2.案卷材料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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