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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传祥、肖某某盗窃、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曾传祥,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街**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号。2016年4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街**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传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曾传祥和王某某(在逃)共谋盗窃后,来到成都市成华区洪山北路227号中营购物广场超市内,趁被害人邓某某买菜不备之际,扒窃得其华为牌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2020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曾传祥在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10号谊品生鲜超市内,趁被害人江某某买菜不备之际,扒窃得其一部苹果牌手机一部。

2020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曾传祥、肖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号房屋内,容留甘某某、陈某某、薛某某三人吸食了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曾传祥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传祥、肖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传祥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曾传祥、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与相关量刑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曾传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曾传祥、肖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两张,起诉书十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列表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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