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曾佑良,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江阳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曾因犯有放火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于2018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佑良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曾佑良酒后到修建十里街到和丰场路段的施工移动板房,用脚将两道板房门踢坏,后经鉴定,该两扇板房门受损修复价格为100元;随后曾佑良到罗某某开设的“好佳家超市”威胁罗某某,并到超市厨房内,拿一把菜刀出来将超市的一扇玻璃门敲碎,后经鉴定,该玻璃门受损修复价格为400元;之后,曾佑良用菜刀砍打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为川******长安车,造成该车车门和叶子板受损,后经鉴定,该车受损修复价格为800元;最后曾佑良持菜刀到十里街“十公里饭店”里挨个问食客是否姓陈,并扬言要杀死姓陈的,被告人曾佑良从餐馆出来后被出警民警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佑良酒后无事生非,持菜刀在公共场所多次损坏他人财物并威胁多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佑良系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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