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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俊权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416号

被告人曾俊权,男,1985年1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85********,汉族,出生地为江西省赣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俊权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6时许,被告人曾俊权去到广州市越秀区**路**号**酒吧门前,趁被害人廖某某醉酒睡着之机,盗走被害人的华为牌NOVA 2 Plus 手机1部(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502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盗手机等物证、破案报告等书证,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俊权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俊权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俊权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俊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颖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曾俊权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3张。

3. 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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