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曾俊,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4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乡**村**组。2002年7月22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1月10日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7年3月30日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6月20日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5月15日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曾俊来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399号天府新谷肯德基外的非机动车停车处,使用撬锁工具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黑色新陵牌电瓶车。后因该电瓶车无法售卖,将车丢弃。
2020年6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曾俊再次来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399号天府新谷肯德基外的非机动车停车处,盗走被害人余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黑色玫瑰之约牌电瓶车。后在成都市锦江区皇经楼西路87号“罗师电瓶车维修”店铺将该电瓶车以450元销赃。经鉴定,被盗电瓶车的价格为人民币900元。
2020年6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曾俊再次出现在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399号天府新谷时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民警挡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俊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俊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曾俊的盗窃数额、前科情况以及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俊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俊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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