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曾光,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7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5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曾光去到北流市**店门口处,盗走被害人邓某某放在该处一辆电动车车兜内的一台苹果牌手机。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光供述和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笔录:被告人曾光、被害人邓某某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曾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光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曾光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案卷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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