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28号
被告人曾其龙,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1********,汉族,文盲,无业,住徐闻县**街道**村**号**号,2010年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开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其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赖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其龙于2019年12月19日,到开平市**镇**村出租屋楼下,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40元的轻骑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粤J*****)盗走,于2020年1月25日,到开平市**镇**路**栋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333元的飞肯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粤K*****)盗走,于2020年3月22日,到开平市**镇**村**巷**号院子内,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750元的雅奇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粤J*****)盗走。2020年3月24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曾其龙,缴获扳手两把、螺丝刀一把、摩托车头盔一个、摩托车一辆(粤J*****)、车牌一副(粤J*****)等物,车牌、摩托车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相关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其龙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其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其龙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曾其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其龙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其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其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其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立斌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曾其龙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3份。
4.随案移送:扳手二把、螺丝刀一把、摩托车头盔一个,暂由开平市公安局保管,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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