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68号
被告人曾凡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原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7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凡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曾凡强接到秦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携带毒品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宝润国际小区宝润幼儿园附近的空坝处与秦某某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秦某某处搜查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可疑物0.13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可疑物0.10克,从曾凡强处搜查出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11克和毒资人民币200元。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本次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曾凡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照片等书证;
2. 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曾凡强的供述和辩解;
4. 毒品检验报告;
5. 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6.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凡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凡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凡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凡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凡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曾凡强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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