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曾凡永,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31984********,汉族,大专文化,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号**城**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洪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5********,汉族,高中文化,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深圳市龙岗区**路**号**花园**商业中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洪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屈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65********,汉族,高中文化,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号**城**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洪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川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洪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77********,汉族,初中文化,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贵州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洪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扬金,曾用名徐扬金,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小区**栋**单元**号。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2016年4月24日刑满释);2016年9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洪雅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住永兴县**乡**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以洪公(经)诉字(2020)69号起诉意见书以被告人曾凡永、李某甲、屈某某、黄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15日以洪公(经)诉字(2020)142号起诉意见书对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徐扬金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洪雅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曾凡永、 李某甲、屈某某、刘某某、廖某某、徐扬金、黄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多家关联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发“寻山农场” APP ,后更名为“寻山优品”(以下简称“寻山优品”)APP网络平台,以“发展生态养殖业”、“区块链农业”、“产业扶贫”为噱头,以预售“寻山小香鸡”为幌子,以“推广分红”为诱饵,采用多层级传销发展模式,大肆发展会员,从事传销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寻山优品”平台中,引用太阳射线和级差制度,要求会员缴纳入门费,会员自上而下形成层级关系 ,并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和金额作为计酬返利根据。
“寻山优品”新会员注册需要老会员推荐,注册后可以以70元一只的价格在平台虚拟预购鸡;会员投入到期后,平台直接扣除返利金额的10%作为服务费,会员提现,平台再扣除1%手续费。
平台设置以下奖励模式:1、静态奖:会员每次预购成功后,按照每70元一只鸡,每天返利0.55-1元的模式,以最长158 天为一个周期,随时可以在平台选择代售。2、动态奖:(1)分享佣金:会员投资3500元以上,可以获得下线直接推荐会员投资金额8 %的佣金;投资7000元以上获得直推10%的佣金。(2)市级代理:会员团队(不限层级和人数)的业绩累积达49万,成为市级代理,可以获得团队所有成员新增业绩5 % 的提成。(3)省级代理:会员团队业绩累积达到210万,成为省级代理,可以获得团队所有成员新增业绩10%的提成。
“寻山优品”网络平台虽自称电商平台,但实际是以“代养和寄售”的名义向会员返利,会员交钱后平台几乎不提供真实的商品交易,会员在平台购买“小香鸡”的目的是获得返利的根据和资格,会员所获得的返利来源于后面会员所缴纳的资金,并非真实的销售“小香鸡”的利润分配;为方便会员返利,曾凡永等人以公司主要股东个人名义注册了银行卡将公司收取的会员资金转入后用于会员返利打款。
公安机关通过对“寻山优品”APP后台数据的提取,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网络平台截止2019年11月15日的后台数据进行分析,得出如下意见:
(1)该平台总会员账号数89738人次,激活数量48660 人次,按照手机号码去重后在全国有活跃会员48646人次;
(2)会员最大层级为33层,包含81146个会员账号;会员包含分布于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其中四川籍活跃会员9510人次,涉及眉山籍活跃会员62人次。
(3)平台用户买鸡数量总计为13183201(只),买鸡金额总计为922824070(元)。
(4)平台用户合作养殖总金额为406314860(元)。
(5)平台用户充值总金额为1480526151.17(元)。
(6)平台用户卖鸡总数量为4550896(只),卖鸡总金额为760533307.08(元)。
(7)平台用户提现记录共124016条,已提现总金额为947574146. 65(元),实际到账总金额为938098410.9(元);提现失败记录为357条,对应总金额为3221943.47,提现失败记录对应的创建时间均为2019-11-07。
(8)“寻山优品”用户的收益分为两大类:静态奖、动态奖。其中动态奖包括:分享佣金、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内容同上,略)
(9)平台用户的静态收益(静态奖)包括两个部分,通过平台售出鸡的卖鸡金额中包含已实现的静态奖,还在喂养中的鸡的增值金额则是未实现的静态奖。平台用户还在喂养中的鸡的增值金额总计为566893970.05(元),平台用户售出鸡所获得的静态收益等于卖鸡总金额减去买鸡总成本,数目为441970587.08(元)。
(10)平台用户历史推荐奖总额为124502627.26(元),其中养殖场66464832.7(元),市级代理商45386904.62(元),普通用户23457(元),省级代理商12627432.94(元)。
平台用户所获团队补贴总额为1869250.96(元),所获运营补贴总额为213233.04(元)。
平台用户的支出包括买鸡金额、合作养殖金额,平台用户买鸡总金额为922824070(元),合作养殖总金额为406314860(元),支出总计为1329138930(元);收入为用户已提现并实际到账的金额,平台用户已提现并实际到账总金额为938098410.9(元),平台用户总盈利为总收入减去总支出,金额为-391040519.1(元)。
公安机关调取了深圳拥**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财务数据,并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
经鉴定,提交鉴定的财务账套电子数据显示,9个会计主体(深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贸易有限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合计64695382.12元(其中:土鸡营业收入63199745.78元,包括从预收的鸡苗款中按比例转收入金额45357927.96元<注:提现手续费>,鸡蛋营业收入825248.89元,鸡杂营业收入181398.00元,蛋黄酥营业收入168229.00元,自热米饭营业收入207204.00元,鸡汤营业收入113556.45元);
发生营业总成本合计981525284.27元(其中:营业成本合计22554939.90元,销售费用合计930288273.57元<其中佣金支出898597308.35元,提成22997206.32元>,管理费用合计27503692.99元<其中职工薪酬16088092.63元>,财物费用合计1178377.81元);
实现营业利润-916829902.15元。此外,取得营业外收入合计254745.69元,发生营业外支出319203.90元。累计实现利润总额合计-920835923.76元。
鉴定机构对涉案的公司和股东关联个人账户进行统计,银行账户间资金往来频繁且数额巨大,从交易金额方面来看,关联方资金往来占全部资金往来的60%以上,各账户间具有关联性。
另查明,在“寻山农场”(寻山优品)APP上线之初,曾凡永、李某甲、屈某某、刘某某、徐扬金、廖某某、黄某某等人为方便个人获利,安排技术人员在APP顶端开设了7个分支,以他人的名义注册并直接获取下线团队收益。
2019年11月,洪雅县公安局依法对**公司多家关联公司、曾凡永、屈某某、廖某某、李某甲、徐扬金、刘某某等共计16个涉案资金账户进行冻结,截止2020年2月25日,冻结涉案资金共计133566211.1元,扣押涉扣押涉案小型普通客车两辆,车牌为:贵C7****、贵 CO****。
案发后,被告人曾凡永、屈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告人曾凡永的规劝下于2020年3月15日到洪雅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徐扬金、刘某某、廖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被抓获归案。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曾凡永家属代曾凡永向检察机关退缴违法所得款777464.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曾凡永、李某甲、屈某某、刘某某、徐扬金、廖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现勘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凡永、李某甲、屈某某、刘某某、廖某某、徐扬金、黄某某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根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凡永起组织领导的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屈某某、刘某某、廖某某、徐扬金、黄某某起从属的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凡永、李某甲、屈某某、刘某某、徐扬金、廖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凡永在到案后主动规劝同案人员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扬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凡永、李某甲、屈某某、刘某某、徐扬金、廖某某、黄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磊
检察官:朱敏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曾凡永、李某甲、刘某某、廖某某、徐扬金现羁押于洪雅县看守所,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受审于湖南省永兴县**乡**村,联系电话:1304588****。
2、本案卷宗23册,光盘21张,U盘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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