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曾凡鹤,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来宾市兴宾区**路**巷**号。因吸毒于2019年11月7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合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2日被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凡鹤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合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指定我院管辖,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2日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曾凡鹤在来宾市兴宾区镇东小学附近将0.5克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蒙某某。
2.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曾凡鹤在来宾市兴宾区合山路将0.17克毒品海洛因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韦某甲,韦某甲让蒙某某到合山路帮其拿毒品海洛因并将毒资带给被告人曾凡鹤。
3.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曾凡鹤在来宾市兴宾区大街幼儿园附近将1.5克毒品海洛因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给韦某乙。
4.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曾凡鹤将1克毒品海洛因以560元的价格贩卖给韦某乙,被告人曾凡鹤将毒品海洛因通过他人顺风车送到合山市给韦某乙。
5.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曾凡鹤在来宾市兴宾区大街将0.5克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韦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凡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凡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凡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增做
检察官助理:文燕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曾凡鹤现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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