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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凡龙盗窃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曾凡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乡**村**组**号,住黑龙江省望奎县**乡**村**组**号。2018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曾凡龙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凡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6月19日0时许,被告人曾凡龙来到绥化市望奎县**购物广场**坊,破坏门玻璃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489元和一部OPPO牌A3手机(无法作价)。

2. 2020年7月1日1时许,被告人曾凡龙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店,破坏门把手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174元,一部OPPO牌A5手机(价值人民币672元),一部带耳机的对讲机(价值60元)。

综上,被告人曾凡龙实施盗窃二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395元。

2020年7月1日19时许,侦查人员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金港湾KTV内将被告人曾凡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辨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傅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曾凡龙的供述;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凡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凡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凡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凡龙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凡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凡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适当数额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佳贺

                

2020年9月23日

附: 1. 被告人曾凡龙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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