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曾凯,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分场场部社区机关。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友峰,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吉书丹(曾用名吉思单),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吉泽武,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67********,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泽江,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6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山**村委会***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师,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0********,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吊罗山**发电站职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松超,海南海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吉书展,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9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业威,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1********,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海山,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昌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9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吉泽升,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山**村委会***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6********,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1********,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凯、吉书丹、吉泽武、黄泽江、陈师、吉书展、王业威、王昌龙、吉泽升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邓某乙、邓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曾凯、吉书丹、吉泽武、黄泽江、陈师、吉书展、王业威、王昌龙、吉泽升、邓某甲、邓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间,被告人曾凯、吉泽武商定以曾凯预支工钱、吉泽武组织人手的方式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偷砍林木。吉泽武在收到曾凯的人民币2000元后,纠集了被告人吉书丹、陈师、黄泽江一同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琼中县***乡***村**电站的后山山顶。吉泽武等四被告人伐倒了二株陆均松林(编号5号、3号)。因油锯损坏,吉泽武等四人下山后,吉泽武找到曾凯由曾凯出资购买一把油锯,交由泽吉武等人再次进山盗伐林木时使用。
2019年5月间,被告人吉泽武伙同吉书丹、陈师、黄泽江,吉书展、王业威共六人,再次来到琼中县***乡***村**电站后山山顶的砍伐现场,由吉泽武等将第一次进山时伐倒的陆均松林切割成棺木用材规格的木板,将切割好的木板搬运至滑道下方的平台。吉书丹等又伐倒了一株(编号为2号)的陆均松,吉书丹等人将2号陆均松林木的树干部分切割成棺木用材规格的木板,并由黄泽江、吉书展将切割好的木板搬运至滑到下方的平台处。后吉泽武等六人离开了现场,由吉泽武电话告知曾凯可以雇人将木板运下山。后曾凯雇佣了被告人邓某乙、邓某甲拖运陆均松棺板,邓某乙、邓某甲多次使用水牛到盗伐现场的平台处拖运了约20副木板至山下坝头处。5月某日凌晨,曾凯分别雇佣了林某甲、盘某某(均另案处理)驾驶各自的商务汽车,将部分木板运送至万宁市**镇的一家木材收购站以每副5500元的价格出售。
2019年6月间,被告人曾凯、吉书丹商定以曾凯预支工钱、吉书丹组织人手的方式,雇佣他人到山上盗伐林木并切割完成木板。6月某日,吉书丹组织了陈师、王业威、吉书展、黄泽江及被告人王昌龙再次进入琼中县**山***村**电站的后山山顶偷砍陆均松林。被告人吉泽武因与曾凯发生矛盾遂让其胞弟被告人吉泽升代替其与吉书丹等人一起进山砍伐。本次吉书丹等伐倒了共6株(编号1号、4号、6号、7号、8号、9号)陆均松,切割好的陆均松木板由黄泽江等搬运至滑道下方的平台处。后曾凯雇佣邓某乙、邓某甲二人使用水牛到砍伐现场运陆均松木板下山。
经鉴定5号陆均松林木蓄积量为6.0641立方米;3号陆均松林木蓄积量为10.1556立方米,2号陆均松林木蓄积量为5.4160立方米,4号陆均松林木蓄积量为3.3331立方米,1号陆均松林木蓄积量为11.1540立方米,8号陆均松林木蓄积量为5.7283立方米,6号陆均松林木蓄积量为2.7448立方米,7号陆均松林木蓄积量为4.2705立方米,9号陆均松林木蓄积量为8.7122立方米。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吉书丹、吉书展、陈师、王业威、王昌龙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曾凯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吉泽武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邓某乙、邓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黄泽江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吉泽升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1把(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盘某某、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邓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凯、吉书丹、吉泽武、黄泽江、陈师、吉书展、王业威、王昌龙、吉泽升、邓某甲、邓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凯、吉书丹、吉泽武、黄泽江、陈师、吉书展、王业威、王昌龙、吉泽升、邓某甲、邓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凯、吉书丹、吉泽武、黄泽江、陈师、王业威、吉书展、王昌龙、吉泽升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乙、邓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德喜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曾凯、吉书丹、吉泽武、黄泽江、陈师、吉书展、王业威、王昌龙、吉泽升、邓某甲、邓某乙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5.《量刑建议书》11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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