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曾某某虚构投资高速公路、房地产、医院供应项目等需要资金的事实,向其同事和朋友借款或吸收投资,承诺每个月10%左右的高额回报,诱骗区某某、刘某某等24名被害人投入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曾某某收取上述24名被害人款项合计人民币32011796.02元,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17933236.81元。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区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晓光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光盘5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查封涉案房产两处(详见查封决定书),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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