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7〕54号
被告人曾劲波,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1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街**巷**栋**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劲波涉嫌集资诈骗罪,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6年11月25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初至2012年4月份,被告人曾劲波为筹集赌资,谎称经营惠州市**沙场需要资金及放高利贷等理由,以月利率2.8-5%的高额利息为诱,骗取张某某等7人共人民币2791万元,并先后支付利息人民币373万元给张某某等人。曾劲波骗得上述款项后用于赌博活动进行挥霍。2012年4月份,曾劲波冒用他人身份逃至上海市藏匿。2016年08月11日22时许,民警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号**酒店内抓获曾劲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劲波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彭威
2017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曾劲波现羁押在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碟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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