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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勇军盗窃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曾勇军,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第**组,现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8日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11月27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28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30日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勇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新邵县**镇张家冲谌某甲在家办结婚喜酒,被告人曾勇军驾驶一辆牌照为鄂A5C***的银色雷克萨斯牌轿车经过时,窜至谌某甲家一楼卧室内实施盗窃,被谌某乙当场发现,被告人曾勇军立即离开现场,被刘某甲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

2.证人谌某乙、刘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曾勇军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勇军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红梅

2020年122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曾勇军现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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