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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勇华诈骗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49号

被告人曾勇华,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2012年11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2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勇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曾勇华来到福建省晋江市**街道**网咖,以冒充供应商收取货款的方式,骗得该店店员熊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0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曾勇华来到本市白云区**街**村**号“**”便利店内,以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法,骗得该店店员孔某某现金人民币640元。

2019年10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曾勇华来到本市白云区**街**路**号**便利店内,以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法,骗得该店店员薛某某现金人民币800元以及香烟3条、香烟1包、槟榔5包。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044元。

2019年10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曾勇华来到本市白云区**街**路**号**便利店,以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法,骗得该店店员何某甲现金人民币800元及香烟4包。经鉴定,上述香烟共价值人民币298元。

2019年11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曾勇华来到东莞市**镇**百货旁的**店内,以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法,骗得该店店员何某乙现金人民币1050元。

2019年1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曾勇华来到惠州市惠城区**街**便利店内,以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法,骗得该店店员叶某某现金人民币2274元。

2019年12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曾勇华来到惠州市惠城区**便利店内,以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法,骗得该店店员余某某现金人民币1698元。

2020年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曾勇华来到本市白云区**街**号**便利店内,以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法,骗得该店店员赖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及香烟1条。经鉴定,上述香烟共价值人民币320元。

2020年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曾勇华来到本市黄埔区**街**路**号“**”店内,以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法,骗得该店店员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

2020年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曾勇华来到福建省晋江市**镇“**”面包店内,以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法,骗得该店店员庄某某现金人民币900元。

2020年3月13日,民警在广东省兴宁市**街**号抓获被告人曾勇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工具收款单等;

2.​ 书证:到案经过等;

3.​ 证人证言: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庄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曾勇华的供述;

6.​ 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勇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勇华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勇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曾勇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曾勇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勇华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翟 浩

检察官助理  李 莉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曾勇华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及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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