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曾勇,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于江门市蓬江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2********,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原江门市蓬江区**中心**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里**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耀能,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分别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江门市蓬江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和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勇涉嫌受贿罪、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10日、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受贿罪
2011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曾勇先后任江门市蓬江区**中心、江门市蓬江区**中心副主任、主任,2012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借调到江门市**公司挂职总工程师;2018年7月至今任江门市蓬江区**中心**主任。被告人曾勇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合共95.5万元。
(一)收受刘某某现金人民币80万元
2017年11月,曾勇根据工作安排参与蓬江区**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负责完成该项目可研、立项和招标等工作。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曾勇利用职务便利,为蓬江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刘某某、张某甲等人承接该项目提供帮助。刘某某为感谢曾勇的帮忙,在2018年4、5月的一天来到曾勇家中送了80万元现金给曾勇。
(二)收受余某某现金人民币8万元
余某某是江门市**公司的老板,其公司主要挂靠在江西省**公司做蓬江区**工程,主要的工程有**工程、**工程(**地块)等。这些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封路和噪声等问题会对周边的村民和企业造成影响,时常会引起村民投诉并阻碍施工。余某某为了他公司的工程能顺利施工,找到时任**总工程师曾勇帮忙。曾勇当时是**总工程师,负责工程设计、审图和协调工程开展等工作。余某某找到曾勇帮忙后,曾勇会出面与周边的村民和企业协调关系,保证余某某的工程顺利施工。另外,余某某为了尽快拿到工程进度款,也会找曾勇帮忙协调。曾勇会帮忙协调加快工程款审批流程。余某某为感谢曾勇的帮忙,分别在2012年中秋、2013年至2015年的春节和中秋、2016年的春节共送了8次钱给曾勇,每次1万元,合共8万元。
(三)收受程某某现金人民币7.5万元
程某某是江门**设计院的老板,为了承接**项目,于是找到曾勇,希望曾勇能介绍项目。于是,当园区有**项目需求的时候,曾勇就会直接委托程某某的公司做或者通过直接邀标的方式让程某某的公司直接参与比选。设计完成后,程某某为了尽快拿到行性研究报告的设计费,请求曾勇帮忙。曾勇在收到江门**设计院的划款申请后会尽快审批、审核,必要时还会帮忙向区相关部门协调,加快审批进度。程某某为感谢曾勇的帮忙,分别在2012年中秋、2013年至2017年的春节和中秋共送了11次钱给曾勇,每次5000元人民币。在2018年和2019年,程某某还分别送了1万元现金给曾勇。
2串通投标罪
2017年11月起,曾勇主要负责蓬江区**工程项目可研、立项和招标等工作。2017年12月,曾勇向**公司股东刘某某透露该**项目计划等信息,并表示如果**公司想承接该项目,可以找江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沟通联系。2018年1月,该项目初步计划分成4个招标包公开招标,曾勇把该划分方案泄漏给刘某某。2018年2月,该项目的招标方案由4个招标包变更为6个招标包,曾勇把新的招标方案提前泄漏给刘某某。该项目的招标公告挂网公示前,曾勇按照**公司股东张某甲的要求,提前把6个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全部拷贝给**公司法人代表欧某某。此外,2018年1月,曾勇还将其推荐吴某某作为该6个招标项目的业主评委的信息透露给刘某某。事后刘某某和张某甲找到吴某某要求其在评标过程给予帮助并许诺好处费。在该6个项目的评标环节,吴某某按照刘某某的意思刻意给特定的投标公司评高分。最终使**公司、**公司等公司成功围标串标并中标以上项目。
综上所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员户籍资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6个项目工程相关资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吴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韦某某、谢某某、谭某某、程某某、余某某、张某乙、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勇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招投标过程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勇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勇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穗贞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勇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被告人曾勇退缴的赃款现存于办案单位,请依法判处。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十三册、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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