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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勇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07号

被告人曾勇,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湾**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曾勇经电话联系后,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湾**号附**号住处附近的梯坎处,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颗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曾勇处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从吴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袋(净重0.20克)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净重0.10克)。曾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手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曾勇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毒品)[2020]2487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7.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勇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10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曾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是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黎

检察官助理 王  盛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勇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七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查获的毒品、手机均已被依法扣押,毒品已全部送检,手

机暂存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禁毒支队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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