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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卓辉、曾湘平等诈骗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8〕878号

被告人曾卓辉,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曾湘平,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邓远,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志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谢豪兴,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涟源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同年8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娇生,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邓东东,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朱亚芳,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0********,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6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肖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卓辉、曾湘平、邓远、曾某某、周志强、谢豪兴、颜娇生、邓东东、朱亚芳、朱某甲、朱某乙、杜某某、彭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0月19日至11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0月7日至10月21日、2018年12月17日至12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曾卓辉、曾湘平经过商量共同出资在网上购买了一个“**理财”平台,包括手机APP,虚构该平台是“远洋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平台,该平台里面包括了多个虚假的理财项目。曾卓辉和曾湘平发展业务员推广该平台,利用平台里面的项目高额收益为诱饵,先诱骗投资人前期小额投资,平台都是按时返本付利的,后通过业务员诱骗投资人加大投资,数额较大时候,直接关闭平台,骗取投资人的资金。

为了推广“**理财”平台,被告人曾卓辉安排其哥哥被告人曾某某租用娄底市娄星区**市场**栋**楼民房,发展业务员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彭某某、杜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在租房内以虚假姓名通过微信、QQ推广“**理财”平台,发布虚假的获利信息和平台信息,诱骗他人投资,各业务员按诈骗所得算业绩,得诈骗所得20%至30%的提成。至2018年6月1日,该业务点中,朱某甲通过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张某甲先后在该平台投资,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98405元(未遂)。

被告人曾卓辉安排被告人朱亚芳用假身份租用娄底市娄星区**房,由曾湘平发展业务员被告人邓远、邓东东、谢豪兴、颜娇生、周志强用租房做工作室推广**理财平台,该业务点由邓远负责,曾湘平、邓远教授各业务员以虚假姓名通过微信、QQ推广“**理财”平台,发布虚假的获利信息和平台信息,诱骗他人投资,各业务员按诈骗所得算业绩,得诈骗所得20%至30%的提成。朱亚芳明知曾卓辉安排其租房是用于诈骗,该业务点内人员实施诈骗行为,仍然按照其要求用假身份租房,同时为该窝点提供后勤服务,接受曾卓辉5000元一月的报酬。至2018年6月1日,该业务点中,邓远、周志强、谢豪兴、颜娇生通过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陈某某、姜某甲、姜某乙、张某乙、卢某甲、卢某乙、田某某、岳某某、马某某32人在该平台投资,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3149元。

被告人曾卓辉使用户名为张某某的银行账号接收诈骗资金,至2018年6月1日,曾卓辉共使用该卡取现80万元,曾湘平分得10万元。

2018年6月1日,被告人曾某某、朱某甲、肖某甲、肖某乙、朱某乙、彭某某、杜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市场**栋**楼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被告人曾卓辉在娄底市娄星区**房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曾湘平在娄底市娄星区**安置房一民房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朱亚芳、邓远、邓东东、周志强、颜娇生、谢豪兴在逃至湖南省双峰县洪山殿鲤鱼塘地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上述被告人中除邓远外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曾卓辉所使用的户名为张某某的银行卡内冻结诈骗所得人民币619913.14元,从曾卓辉处扣押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杜某某、谢豪兴的家属分别主动退缴3万元,被告人彭某某的家属主动退缴2万元;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家属分别主动退缴5万元;被告人朱亚芳的家属主动退缴7万元;被告人曾卓辉、曾某某两人的父亲主动退缴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姜某甲、姜某乙、张某乙、卢某甲、卢某乙、田某某、岳某某、马某某33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卓辉、曾湘平、邓远、曾某某、周志强、谢豪兴、颜娇生、朱亚芳、朱某甲、邓东东、朱某乙、肖某甲、肖某乙、彭某某、杜某某共同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其中曾卓辉、曾湘平、邓远、周志强、谢豪兴、颜娇生、朱亚芳、邓东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曾某某、朱某甲、朱某乙、肖某甲、肖某乙、彭某某、杜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曾卓辉、曾湘平、邓远、曾某某系主犯,周志强、谢豪兴、颜娇生、朱某甲、邓东东、朱亚芳、朱某乙、肖某甲、肖某乙、彭某某、杜某某系从犯,曾某某、朱某甲、朱某乙、肖某甲、肖某乙、彭某某、杜某某系犯罪未遂,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剑刚

2018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曾卓辉、曾湘平、邓远、周志强、颜娇生、邓东东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1517389****)、朱亚芳(1807385****)、谢豪兴(1567386****)、朱某甲(1318703****)、朱某乙(1334878****)、杜某某(1550741****)、彭某某(1517386****)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肖某乙(1527386****)、肖某甲(1770748****)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被骗人员信息汇总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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