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32号
被告人曾启永,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住**镇**村委会**队**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9月19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11月9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启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9月19日1时许,被告人曾启永到广州市白云区**街**牌坊附近,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价值不详)。当曾启永推着该摩托车沿着**大道北往**方向推行一段路程后被民警查获。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2019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曾启永到广州市白云区**镇**村委旁**百货门口,盗走被害人罗某某摆放在该处的摇摇车投币箱内的若干枚硬币。
三、2020年5月4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曾启永到东莞市**镇**社区**路**巷**号**生活超市门口,使用木筷子撬开被害人严某某摆放在该处的摇摇车的投币箱,盗走箱内约50枚一元硬币。
四、2020年5月5日2时35分许,被告人曾启永到东莞市**镇**村**巷**号**生活超市门口,使用木筷子撬开被害人舒某某摆放在该处的摇摇车的投币箱,盗走箱内约100枚一元硬币。2020年5月5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路**号门口将曾启永抓获,并缴获52枚一元硬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硬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启永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启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曾启永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合展
2020年9月1 日
附:
1.被告人曾启永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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