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曾和生,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县,住**县**街道***社区***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00年9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和生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8月间,被告人曾和生及伍某某、何某某、胡某某以湖南省**县***公司的名义与广东省化州市**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中华鳖(水鱼苗)合同。同年8月底,被告人曾和生等依约将水鱼苗交给**公司,但**公司只付给曾和生等部份货款,并不按合同约定货到付清货款。被告人曾和生、伍某某、何某某、胡某某经多次追款未果后,便密谋由胡某某、何某某回**县组织人员来化州劫持**公司人员回**逼其还款。同年9月19日,胡某某及何某某伙同雇来的蔺某某及叶某某、杨某某、“胖子”、燕某某等共10多人租车从**县到化州与留在化州继续讨债的伍某某、曾和生汇合,然后商定实施劫人方案。9月22日晚,蔺某某伙同叶某某、杨某某、胖子、燕某某等共5人坐车到化州市下街垌**公司宿舍附近守候,误将路过的男青年简某某劫持上车后拉回**县非法拘禁至10月2日才放其回家。
被告人曾和生及胡某某、伍某某、何某某知道劫持错人达不到索债目的后,又密谋再到化州劫持王某某(误认王某某是**公司养殖场场长)回**县索债。于是上述4人筹集经费,由伍某某伙同被雇来蔺某某、胖子、徐某某于同年9月底再到化州。9月30日,伍某某与徐某某、胖子及蔺某某一起窜到王某某的养殖场,伍某某给徐某某等指认了王某某。次日晚上,徐某某、胖子以谈生意为由,将王某某骗到化州市东堤路一间大排档吃宵夜,蔺某某及司机魏某某在旁边监视。深夜,王某某从东堤路步行回家时,在***大酒店附近被跟踪的蔺某某及徐某某、胖子劫持上由魏某某驾驶的桑塔纳小车内(车牌号:湘J31****)。因王某某极力反抗,徐某某便用封口胶将其嘴封住不让其叫喊,致王某某窒息死亡。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蔺某某与伍某某、徐某某、胖子将王某某的外衣裤脱光后将尸体抛弃与广西北流市**镇**乡路段,并沿途将王某某的衣服扔掉,然后开车逃回**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同案犯的供述;7.鉴定意见;8.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和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20年01月10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曾和生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