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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四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曾四国,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现住地桃源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四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1时40分许,湖南省常德市**有限公司驾驶员周某某驾驶湘******普通客车,由湖南省**县汽车总站向**汽车总站行驶。该车行驶至本市**区**收费站时,驾驶员周某某发现了被告人曾四国,因曾四国欠周某某的钱,周某某遂将曾四国叫上车以商定还款事宜。14时14分许,该车行驶至本市武陵区常德大道时,驾驶员周某某与被告人曾四国因协商还款不合发生争执,曾四国在车辆正在行驶且有其他6名乘客的情况下,抢夺方向盘,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驾驶员周某某紧急停车并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曾四国见状立即从车窗跳出,周某某和车内乘客雷某某随即将曾四国控制,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曾四国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案发地照片等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材料、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雷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曾四国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四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四国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客运车方向盘,严重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四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四国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勇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曾四国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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