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曾镜辉,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2004年11月16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4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镜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曾镜辉经过惠州市惠城区**村一出租屋时发现门没有上锁,便进入该出租屋的*楼***房内,将被害人蓝某某放在出租屋房间床头柜抽屉内的一枚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90.7元)和一条黄色金属项链(未鉴定)盗走,得逞后将金戒指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销赃。破案后赃物金戒指无法缴回,缴回黄色金属项链和赃款人民币1670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镜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镜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9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镜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曾镜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曾镜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惠东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镜辉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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