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曾天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3日被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天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2 日21 时许,被告人曾天洲来到本市**镇**村一组彭某某家,从后门东侧窗户处撬窗进入,盗走价值1000元的雅娜牌点焊机一台。后又在**镇**村**组刘某甲家屋旁车棚处,盗走价值800元的红色爱非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被告人曾天洲得手后在前往本市城区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盗电焊机和电动车已被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彭某某、刘某甲对曾天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刘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曾天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天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天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天洲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曾天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天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天洲现羁押在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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