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261号
被告人曾宝川,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段**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20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1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9 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宝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已起诉)伙同被告人曾宝川驾驶川FA****白色汽车到德阳市旌阳区岷山路与珠江西路交汇口东北侧路边盗窃该处路灯下方电缆线。同日凌晨5时2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已起诉)在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杨吉祥废品收购站准备销赃时被抓获,被告人曾宝川逃跑。现场查获作案驾驶的川FA****白色汽车(已发还给车辆所有人)、川FX****车牌、金属棍、钳子及同日被盗的8根电缆线共计45.53米(已发还)。经鉴定,该处被盗电缆线价格为5450元人民币。
2、2019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已起诉)伙同被告人曾宝川驾驶川FA****白色汽车行驶到德阳市旌阳区黄河东路联创花园小区段,盗窃该处路灯下方电缆线约90米。经鉴定,该处被盗路灯电缆线价格为6536.7元人民币。
3、2019年10月6日至10月8日期间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已起诉)伙同被告人曾宝川驾驶川FA****白色汽车行驶到德阳市旌阳区黄河桥与峨眉北路之间的黄河东路路段北侧,盗窃该处路灯下方电缆线约389.7米。经鉴定,该处被盗路灯电缆线价格为28304元人民币。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曾宝川在德阳市旌阳区**街**段**小区**栋**单元**楼**号被抓获归案,在其家中及楼梯间内发现断线钳、液压钳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宝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4029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宝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宝川现在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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