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曾宪冠,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乡**村**组**号,现租住新化县**街道**站后面,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宪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00时许,外号“**几”(又外号“**丝”)的男子与谭某某在一起玩时提出要吸毒,并通过微信语音联系被告人曾宪冠帮忙购买冰毒、麻古,曾宪冠同意,并称要600元一个“货”(指重约五分的冰毒、麻古)。曾宪冠随后微信联系微信昵称为“**”的男子求购冰毒、麻古。谭某某通过微信扫码向曾宪冠支付了600元毒资后,曾宪冠即向微信昵称为“**”的男子微信转账500元毒资,从中获利100元。微信昵称为“**”的男子将毒品放在新化县**办事处**超市后面“**宾馆”招牌下,并通过微信拍摄视频告知曾宪冠。随后,曾宪冠应“**几”之请在新化县**街道**站“**商行”购买吸毒用吸管时被民警抓获。民警根据微信视频找到了微信昵称为“**”的男子放置的疑似冰毒、麻古混合物。经称量、鉴定,该疑似冰毒、麻古混合物重0.5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等书证;2.现场勘验、提取、扣押等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谭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曾宪冠的供述与辩解;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宪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宪冠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0.5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宪冠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春红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宪冠(联系方式1508080****)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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