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宪斌,曾用名:曾长生,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宪斌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9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曾宪斌在本市番禺区**街**村**大街**巷**号院子内,因其与妻子被害人王某某的感情问题,先用手掐压被害人王某某的颈部致其倒地,再用身旁的红砖连续打砸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致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后被告人曾宪斌打电话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直至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红砖等物证;
2.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蓝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宪斌的供述及辩解;
5.穗番公(司)鉴(法病)字〔2019〕00016号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穗公番(刑)勘〔2019〕299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宪斌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宪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韦生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曾宪斌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7册,光碟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缴获的作案工具红砖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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