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宪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8时许,被告人曾宪斌伙同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圣地酒店工商银行门口,趁林某某不备,盗得其放于上衣口袋内的OPPO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认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28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曾宪斌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宪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宪斌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宪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曾宪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曾宪斌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炜
附:
1.被告人曾宪斌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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