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宪斌盗窃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曾宪斌,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30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为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5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19年1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宪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8时许,被告人曾宪斌伙同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圣地酒店工商银行门口,趁林某某不备,盗得其放于上衣口袋内的OPPO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认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28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曾宪斌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宪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宪斌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宪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曾宪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曾宪斌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炜

2020414

附:

1.被告人曾宪斌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