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曾宪椿,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茂南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宪椿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曾宪椿与同村的曾某甲、曾某乙等人到了化州市鉴江区**岭的**大排档处,被害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等人也在该大排档处。曾宪椿和张某甲一方因琐事发生争执,曾宪椿就用手掐住张某甲的脖子,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曾宪椿就拿出一把小刀朝张某甲的大腿刺过去,刺中了张某甲的右大腿,张某甲被刺伤后就往外面的公路方向逃跑,曾宪椿就继续追赶他。这时张某戊看到曾宪椿追赶张某甲后就上前去拉住曾宪椿,不让他追张某甲,曾宪椿就用手上的小刀刺中了张某戊的右胸部。然后,曾宪椿继续追赶张某甲,其追不上张某甲就返回到**大排档并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戊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宪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宪椿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宪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20年4月9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曾宪椿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共肆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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