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曾小川,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小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曾小川在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被害人姚某某经营的茶楼门口,将吧台上被害人姚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以人民币879.87元价格购买的黑色单肩包盗走,盗走单肩包内钱夹里的现金人民6030元后将该单肩包扔到该小区**栋**楼的楼梯间水井房。
2020年6月9日,民警将被告人曾小川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扣押赃款人民币100元后发还给被害人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姚某某被盗挎包的购买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和钞票冠字号、通话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小川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被盗茶楼现场监控视频、公共监控视频;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小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小川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宇
检察官助理 李佳鸿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曾小川羁押于重庆市南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害人基本信息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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