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5718号
被告人曾小洪,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村**组。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于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小洪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小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曾小洪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零食店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于上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3452元的iPhone7plus移动电话一部。
2019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将准备投案的被告人曾小洪抓获,被告人曾小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曾小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监控视频及相关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证实被害人李某某手机被盗经过。
3.证人张某某、浦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曾小洪的行踪情况,以及浦某某辨认监控截图中的被告人曾小洪的情况。
4.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票及工作情况等,证实涉案手机的价值情况。
5.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曾小洪的到案情况。
6.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公安档案信息,证实被告人曾小洪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小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小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小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小洪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小洪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钧花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小洪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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