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曾帮力,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67********,汉族,文盲,户籍地为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组。1998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8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帮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曾帮力到本市白某某**镇**街**号杨某某、苏某某的居住楼三楼,撬开防盗网进入一房间,盗得人民币6000元、港币1500元及黄金戒指、黄金手链各2件、黄金手镯1件等物品。经鉴定:黄金戒指、黄金手链各2件、黄金手镯1件共价值人民币26562元;在现场的防盗网及桌子上门锁旋钮处均检出曾帮力的DN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曾帮力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帮力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帮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浩添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曾帮力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碟三张。
3、缴获的苹果牌手机、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各1部及电筒、手套等工具一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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