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曾广,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街**号**号,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合江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广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8月至1996年10月,被告人曾广在合江县**镇**中学任教期间,因收学费、课程安排、教育教学以及人际交往等事情与该校校长王某某和该校教师陈某某(即本案两名被害人)产生矛盾,积怨较深。1996年10月3日下午,曾广在上体育课时,因批评学生袁志楷一事,与教师陈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斗,校长王某某出面劝阻,解决未成,后三方均同意到**镇文教办处理该事故。当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和学生袁志凯到**镇文教办反映此事,但是当时文教办已经下班,随后三人在**镇街上找到教办主任宾玉德,并反映了曾广和袁志凯、陈某某之间的纠纷,曾广骑自行车随后赶到表达了意见。文教办主任认为此事应当先由校长王某某先行主持解决,解决不了再来找教办。随后当事方同意回学校解决,回程途中,曾广对此事依然心生愤怒,遂到福宝中学教职工宿舍其父亲家中拿了一把菜刀放在其双肩包中欲报复陈某某。同日18时30分许,曾广骑自行车在**镇**村一社(小地名大河坝,**电站河对面)附近河边追上了步行回骑龙中学的陈某某、王某某、袁志凯、邓玉华等人,曾广随即用菜刀连续砍击陈某某头部致其受伤。王某某过来制止时,曾广随即手持菜刀追砍王某某,朝王某某头部、身上等部位连续乱砍,并将王某某追到河中继续砍击,最后将王某某砍倒后沉入河水中,致使王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曾广趟过小河将作案刀具丢在山林中逃离现场。后王某某的尸体被**镇镇府工作人员王彦模打捞上岸。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系被他人用菜刀类锐器砍伤头、胸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大出血休克死亡。
2020年5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在青浦区华新镇新凤北路600号将在逃人员曾广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广持菜刀砍击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光润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若干。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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