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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庆任受贿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曾庆任,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66********,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共党员,原佛冈县中共佛冈县委办公室**,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号**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庆任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庆任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曾庆任利用其担任中共佛冈县委办公室**一职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佛冈县龙山镇乐格砂场股东梁某甲协调时任佛冈县水务局局长李某某,在梁某甲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乐格砂场非法采砂和砂场延期等事宜上给予关照,以及为梁某甲介绍相识相关领导以谋取工程项目,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梁某甲给予的好处费共计现金人民币50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曾庆任在佛冈县城育才路一间茶室非法收受梁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

    2.2019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曾庆任在佛冈县城育才路文昌苑一间茶室非法收受梁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0000元。

3.2019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曾庆任在清远市清城区凤城丽都小区的地下停车场里,非法收受梁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00000元。

后因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曾庆任害怕受到处罚于2019年12月底的一天、2020年4月3日分两次将非法收受的好处费人民币500000元退给梁某甲的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材料、到案经过、公务员登记表、党的机关工作者过渡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共佛冈县委办公室文件、收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梁某甲、朱某某、梁某乙、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庆任的供述及亲笔供词;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庆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庆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中共佛冈县委办公室**一职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5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庆任归案后能如实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曾庆任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美娥

                       2020年9月11日 

附:

   1.本案的卷宗材料共二册(含电子光盘);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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