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曾庆峰,绰号:“阿三”,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巷**号。1999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绰号:“阿兵”“兵哥”,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2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街道**社区**队**号。2007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路**巷**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庆峰、符某某、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曾庆峰、符某某、郑某某和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受他人雇佣,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分别驾驶汽车将一批卷烟从广西钦州市运往广东省广州市。
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曾庆峰、符某某、郑某某和同案人陈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373号骏福宾馆被抓获。随后,执法人员在本市海珠区石岗路10号东方工业区工地上查获运输卷烟的汽车5辆、对讲机、车牌等作案工具以及利群牌、芙蓉王牌卷烟一批,合计7237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04.445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曾庆峰、符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庆峰、符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庆峰、符某某、郑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明知他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为他人运输烟草提供帮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庆峰、符某某、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惟被告人曾庆峰、符某某、郑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庆峰、符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庆峰、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群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庆峰、符某某、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9卷;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4份;
4.扣押被告人曾庆峰的金色苹果手机2部(扣押清单:NO.0004363),利群香烟197条(抽检1条)、芙蓉王香烟1050条(抽检1条)、对讲机1台、桂NL****假车牌1副、桂N****大众牌汽车1辆(扣押清单:NO.0004364);扣押利群香烟1100条(抽检1条)、芙蓉王香烟299条(抽检1条)、对讲机1台、桂N-G****比亚迪汽车1辆(扣押清单:NO.0004365);扣押被告人符某某的黑色小米手机、黑色诺基亚手机各1台(扣押清单:0004357)、对讲机1台、粤BL****假车牌1副、利群香烟1150条(抽检1条)、芙蓉王香烟291条(抽检1条)、桂NZ****小车1辆(扣押清单:NO.0004358);扣押被告人郑某某金色苹果手机1台(扣押清单:NO.0004361)、利群香烟450条(抽检1条)、芙蓉王香烟1150条、对讲机1台、粤NM****假车牌1副、桂A1****本田汽车1辆(扣押清单:NO.0004362)。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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