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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庆峰、贾某某贩卖毒品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曾庆峰,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2********,满族,高中文化,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路**号,无业。2005年1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8月23日因盗窃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9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9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2年2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河南扶沟县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园**路**号楼**单元**号,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无业。2004年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行政处罚。2007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行政处罚。2008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8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行政拘留。2014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宁夏平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庆峰、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8月份起,被告人曾庆峰多次以快递邮寄的方式从湖南人彭某某(已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冰毒,后在银川贩卖。

1.2018年9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曾庆峰在银川市金凤区居**小区停车场以9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一小包(约0.8克)。

2.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曾庆峰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区门口以15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一小包(约1克)。

3.2018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曾庆峰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区西门向北红绿灯路口向西第三个十字路口附近,以现金15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约一小包,经当场验货,因毒品质量差,朱某某未收货。

4.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曾庆峰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下车点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王某某出售毒品冰毒一小包(约0.6克)。

5.2018年8月11日中午,被告人曾庆峰向被告人贾某某提供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约0.3克),后贾某某在银川市西夏区同华巷与同心路交叉路口附近将该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

6.2018年8月13日中午,被告人曾庆峰向被告人贾某某提供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约0.5克),后贾某某在银川市西夏区同华巷的路边将该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后贾某某给曾庆峰转账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庆峰、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庆峰、贾某某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曾庆峰向多人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庆峰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曾庆峰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华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庆峰、贾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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