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曾庆芳,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民组,**85部部长,住湖南省双峰县**苑**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4月1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纯,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3********,汉族,大专文化,**86部部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民组,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珠**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胜林,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2********,汉族,高中文化,**90部部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湖南省邵东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4月1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小强,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90部区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组**号附**号,住湖南省邵阳市**区**站**楼一租赁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4月1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庆芳、贺纯、张胜林、卢小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蔡某某(另案处理)、吕某某(另案处理)为了非法骗取他人钱财,通过他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注册成立了中华**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其中,蔡某某出资8000元,吕某某以技术入股,二人约定利润分成蔡某某分成60%、吕某某分成40%。
中华**成立以后,蔡某某、吕某某谎称中华**是为了贯彻党和政府精准扶贫政策,加大扶贫产业力度,并以“爱心扶助”、“创业基金”、“扶助物资费用”等名义在网络微信群中大肆虚假宣传,并承诺交纳368元(币种:人民币,以下同)费用,可以得到四大好处(一是大病救助10年期,最高享受30万元医疗救助(包含60种疾病) ;二是中华**上市之后承诺给每个会员5000股权;三是集团在香港上市前分批给予100万元人民币资金扶助;四是多品种多批次高端物资扶助,各种家电),以此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同时二人设立了总裁办,以通过网络微信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为计量,任命部长、大区总队长(以下简称区长)及发放奖励(点位奖、补贴奖),诱使他人积极发展会员。区长负责收取骗取的会员费用,通过组建的网络微信群或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集中收集的钱财和报单一起交给部长,再由部长以上述相同的方式统一交中华**总裁办。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曾庆芳在他人的介绍下加入中华**,并在微信上以上述虚假方式大肆宣传中华**,发展了被告人贺纯(系其女儿)、张胜林(系其女婿,贺纯配偶)为其下线并在其发展300多人下线后,被升为区长。2019年8月22日,曾庆芳被中华**总裁办任命为85部部长。截至事发,曾庆芳直接或间接通过下线发展会员共计37000余人,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3965321元,收到中华**返利244198.86元,除发放给区长的返利外,自己非法获利14余万元。
2019年8月份,被告人贺纯、张胜林在被告人曾庆芳的介绍下加入中华**,其中贺纯是曾庆芳的下线,张胜林是贺纯的下线。二被告人通过微信、口头等形式以上述虚假方式大肆宣传中华**,其中张胜林主要负责宣传拉会员,贺纯主要负责报单、打款等事项,两人共同管理这条线。2019年8月31日中华**总裁办任命贺纯为中华**86部部长,2019年9月12日中华**总裁办任命张胜林为中华**90部部长。截至事发,二被告人直接或者通过下线发展会员33000余人,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2184665元,其中贺纯非法获利1510700元,张胜林非法获利370300元。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卢小强在曾庆芳、张胜林的介绍下加入**,并成为被告人贺纯的下线,之后通过微信群以上述虚假方式大肆宣传中华**。2019年9月9日,经被告人贺纯提议,卢小强被中华**总裁办任命为86部126大区总队长。截至事发,卢小强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下线发展会员14000余人,共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5274320元,非法获利6800元。
另查明,经常居住在铜梁的被害人共计33人。被告人曾庆芳、贺纯、张胜林、卢小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养生压力煲锅;
2.法律文书、扣押清单、银行明细交易单、文件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吕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苏某欧、蒋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曾庆芳、贺纯、张胜林、卢小强的供述和辩解;
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电子检验报告;
7.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庆芳、贺纯、张胜林、卢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在整个电信诈骗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 强
检察官:张世强
检察官助理:韩敏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曾庆芳、张胜林、卢小强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贺纯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37419****;
2.案卷玖卷,散页材料拾壹页,司法会计鉴定书壹份。
3.提解证叁份,硬盘壹个、U盘壹个,光盘肆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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