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庆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89********,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江西省大余县,户籍所在地大余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30日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8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庆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3日补充重报。被告人曾庆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曾庆龙翻爬院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大余县**镇**街**路**号家院内,之后进入王某某家中一楼卧室盗得现金350元、价值200元的手机一部、白酒一瓶、黑色挎包一个、钱包一个,后逃离现场。次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庆龙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黑色挎包、钱包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作案轨迹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庆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庆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庆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庆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庆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曾庆龙在本案中具有的累犯、认罪认罚、部分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宝泉
检察官助理:彭孝通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曾庆龙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红色外套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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