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862号
被告人曾庆龙,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6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日3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盗窃,于2014年4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庆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曾庆龙在杭州市萧山区**社区**号牛某某废品收购店内,窃得被害人牛某某现金300元。
2、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曾庆龙在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牛某某现金400元。
3、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曾庆龙在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牛某某的现金8元和重为26.01千克的铜丝1袋,该袋铜丝价值1040元。
案发后,被盗铜丝已追回。被告人曾庆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铜丝照片;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据制作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庆龙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庆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庆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庆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庆龙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庆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霞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曾庆龙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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