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曾序文,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序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序文来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院内,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无法鉴定价格)盗走,后以26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耗用。被盗电动自行车未追回。
2020年6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曾序文来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附**号店铺旁, 将被害人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无法鉴定价格)盗走,后以400元价格销赃。赃款已耗用。被盗电动自行车未追回。
2020年6月26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曾序文又来到成都市锦江区岳府街66号附1号世纪百货超市门,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香槟色巨龙牌电动自行车(无法鉴定价格)盗走,后将以800元价格销赃。赃款已耗用。被盗电动自行车未追回。
2020年7月2日凌晨0时10分许,被告人曾序文在成都市金牛区营门路口48号凯宾酒店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序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序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序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玲
检察官助理:卢新国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曾序文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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